更新日期:113-03-05
分類:健康心理中心內部相關辦法
發布單位:健康心理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實習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實習辦法 113年02月27日健康心理中心會議通過 一、 實習目的 (一) 為落實大專院校輔導工作,提供專業的實習環境與資源,以培養心理專業人才,熟悉大專院校心理衛生工作三級預防模式之運作。 (二) 為使心理專業領域的素質不斷提升,故鼓勵實習心理師在實務的學習過程中,銜接及檢核過去所學的專業領域與知能,從省思中整合自身所學。 (三) 為充實本校專業諮商人力資源,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更即時與豐富的諮商服務。 二、 實習資格與起訖時間 (一)國內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碩博士班在學研究生。 (二)全職實習自當年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共計一年,時間每週固定實習四天,每天8 小時。兼職實習期間以當年7月1日到隔年1月31日,共計一學期為原則,時間依每週固定值班時段而定。 (三)實習期間各項差勤事宜比照專任人員。必要時須配合中心晚間或假日辦理活動,可 排定補休假。 三、 實習申請 (一) 申請實習,將個人基本資料(需含履歷、自傳、實習計劃、修課證明、以及成績單等)於每年公告截止日寄達。 (二) 甄選方式包括資料審查與面試,由駐地實習生甄選委員會執行相關甄選事宜,委員會由主任及行政督導組成。 四、 實習內容 (一)駐地實習(internship)心理師 1.個別諮商(每週值班至少6小時) 2.團體諮商 3.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4.初級預防心理衛生工作 5.新生心理健康調查與高關懷學生追蹤 6.諮商輔導行政與中心研究工作 7.參與中心會議 8.接受督導 (二)實務課程實習(practicum)心理師 1.個別諮商 2.團體諮商 3.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4.初級預防心理衛生工作(至少主辦1場心衛推廣活動) 5.新生心理健康調查與高關懷學生追蹤 6.諮商輔導行政與中心研究工作 7.參與中心會議 8.接受督導 五、 實習督導與進修 (一) 實習期間,每週固定由本中心心理師提供行政及專業督導。如須另聘督導,費用由實習心理師自行負擔。 (二) 個別諮商督導由中心聘請資格符合且資深專兼任心理師擔任之,全年至少50小時;行政督導由本中心實務工作經驗滿兩年以上之專任心理師擔任之。 (三) 其他:每週中心會議、每學期諮商專業團體督導與諮商專業知能研習。 六、 實習心理師義務 (一) 在諮商場域中應恪遵倫理守則,絕不對外透露案主資料,以維護案主應有的福祉與權利。 (二) 實習期間,各項差勤事宜原則上比照專任人員,並不得擅自遲到、早退。 (三) 若有不得已之原因需要請假,請提早告知本中心;若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得請假之,但務須完成補班。 (四) 實習期間,需按時繳交實習作業,繳交規定視督導要求而定。 (五) 如有違反以上第1條至第4條之情況,或實習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或嚴重疏失,本中心有權中止諮商實習,不發予實習證明,並協同校方處理。 七、 實習心理師相關資源 (一) 實習心理師得免費參與中心舉辦各式進修課程、個案研討會議、團體督導會議與活動之資源。 (二) 實習心理師可使用本中心之軟硬體設備;得使用圖書借書證、運動設施、機車停車證。 (三) 實習期間視年度計畫經費,提供實習心理師團體或講座鐘點費。 (四) 實習前提供基礎職前訓練。 (五) 實習期滿且通過中心考核,簽請校方頒予實習證明書。 本辦法由健康心理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更新日期:113-01-22
個別諮商服務辦法暨同意書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 個別諮商服務辦法暨同意書 一、保密: 本中心依據學生輔導法、心理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將您的資料處理與保管,下列四種情況為保密例外,會與您充分說明後向必要對象適度透露: 1、在您有立即而明顯危及自己生命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安全之情況時。 2、在您自己生命及安全受到他人威脅時。 3、在您的狀況須轉介醫療機構,或須透過專業人員集體協助時。 4、當涉及法律責任時,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自殺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跟蹤騷擾防治法等。 二、會談時間: 每次晤談五十分鐘,每週以一次為原則,若有特殊情況則另案處理。 由於本中心諮商資源有限,因此, (1) 在職(不含留職停薪)教職員工諮商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6次為限; (2) 學生諮商一期以8次為限,得延長最多8次;延長應由心理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主任或其代理人同意。特殊情況得另案處理。 三、請假事項: 若因故不能前來諮商,請於24小時前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本人親洽辦理。本於珍惜諮商資源並重視諮商承諾,若無故缺席2次、連續請假2次或請假超過3次,該期諮商則須結案。另請假之次數計入諮商次數。 中心電話:交大校區:(03)571-2121分機51303;陽明校區:(02)2826-7000分機:62280 四、錄音之同意: 心理師為了要更有效地協助您解決問題,可能會要求錄音,但您絕對有權利可以拒絕錄音。 五、有始有終: 您有權利尋求其他心理師之意見,但同一期間內只能找一位心理師談話。 六、終止會談: 您有權利提出終止諮商,但請和心理師討論,並進行結案會談。 七、轉介之同意: 心理師為了能更有效幫助您解決問題,有時會將您轉介給其他更適合的心理師,但在轉介前一定會徵求您的同意。同時您的所有晤談資料將隨之轉送。若您自行要求轉介必須經心理師的同意。 註:對於上述之辦法若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您的心理師討論。 個資聲明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基於「諮商輔導」之目的,須蒐集您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單位、職稱、身分別、聯絡電話、聯絡地址、緊急聯絡人姓名、關係及電話、E-mail」等個人資料,作為諮商資料管理、諮商時程安排、統計分析及必要聯繫之用,並將依據您的諮商需求可能取得您的家庭情形類、社會情況類、人際關係、心理/生理及生活狀況類等個人資料,再依諮商結果產出您的心理狀態評估。本中心將依法保存您的評估結果,並依您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個別諮商,或依您填寫的聯絡方式於必要時向您聯繫。您可依法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請求提供複製本;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除法律(例如心理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另有規定外,本中心不會拒絕您的請求;您的晤談資料依心理師法之規定在晤談結束十年後,由本中心完全銷毀。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中心個案管理師(交大校區分機51318、陽明校區分機62026)。如未完整提供資料,將可能影響本次心理諮商時程安排或後續諮商作業。 1.我已詳細閱讀以上事項,對於不清楚的部分,也有詢問的機會,我同意接受諮商服務。 2.我完全瞭解諮商是自願的,而且可隨時在告知我的心理師之後結束諮商。 請簽署姓名和日期,表示您已清楚且同意上述的內容了!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更新日期:113-01-15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預防工作計畫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預防工作計畫 111 年 10 月 28 日陽明交大心字第 1110046631 號函核定 壹、 計畫依據 依 111 年 6月 2 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 1112803155 號函「校園學生 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辦理。 貳、 目的 為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 之發生,訂定本計畫。 參、 目標 一、 整合自我傷害防治相關網絡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自我傷害防治 工作。 二、 編定全校性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 建立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四、 建立並落實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模式。 五、 推動增進學生因應壓力與危機管理知能,並增進協助處於自我 傷害危機之學生的教學與活動之技能。 六、 增進高關懷學生之辨識,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置、轉介與協助就 醫,以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七、 增進學校人員,對自我傷害事件之辨識及危機處理,增進即時 處置知能。 八、 增進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對自我傷害學生之有效心理諮商與治療 之知能。 肆、 實施策略 一、 一級預防 (一)目標:整合本校各項資源,增進學生心理健康,避免憂鬱自傷事件 發生。 (二)策略:增加教育性與支持性之保護因子(例如增進學生之挫折容忍 力),降低自我殺害之危險因子(例如人際疏離)。 2 (三) 具體方案: 1. 校長室/秘書處 綜整學校整體需求,結合校外社區、醫療、社政、勞政資源,以及相 關非政府組織網絡單位資源,以建構整體協助機制。(校安中心協助) 2. 人事室 (1) 提供教職員工正向積極之工作態度訓練,建立友善校園氛圍。 (2) 依學生需求和學生輔導法建置充足專業輔導人力。 3. 教務處 (1) 宣導教師將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提昇學生抗壓能力(堅毅性與問 題解決能力)與危機處理、及自我傷害之自助與助人技巧。(課務 一二組) (2) 規劃將生命教育、多元智能和價值、心理健康促進和維護、壓力因 應、提升問題解決力、挫折容忍力、負向思考和情緒之覺察、接納 及調控策略、網路成癮與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常見精神疾病 與求助資源、憂鬱與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自助與助人技巧等相關 議題納入課程計畫、融入教學課程及體驗活動(由博雅書苑、健康 心理中心等單位負責)。 (3) 開設心理衛生教育線上課程(由健康心理中心與教學資源組負責)。 (4) 於新生入學指引網,宣導健康心理中心服務資訊及學生可利用相關 資源;將健康心理中心「新生身心健康調查表」整合列入大學部及 研究所新生報到資料維護系統,提高調查填答率。(由健康心理中 心與註冊一二組負責) 4. 學務處 (1) 結合學生社團或自治團體及社會資源辦理自我傷害預防工作。 (2) 強化培訓學生社團或自治團體幹部成為自己與同儕的自殺防治生 命守門人,增加自我傷害危機辨識與處理及自我賦能、網路成癮 及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議題之防治知能和學生求助資源運 用。 3 5. 健康心理中心 (1) 建構正向溫馨形象,發展語言友善與文化敏感之諮商輔導服務或 轉介管道,彙整校內輔導求助資源,提供師生求助管道資訊文 宣。(境外生輔導需求由國際處協助轉介) (2) 辦理各項促進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之輔導活動,並 善加利用媒體資源推廣教育。 (3) 建置專屬網頁,提供自我傷害、危機處理、壓力管理及生命 教育等相關資源提供線上搜尋及運用。 (4) 強化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如同理心溝通、心理健 康識能、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自我傷害危機辨識及處理知能、 網路成癮及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議題之防治知能和其轉介資 源運用。 (5) 對家長進行同理心溝通、心理健康識能、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 以及校內外心理衛生求助資源與管道之教育宣導。 6. 總務處 (1) 統管本校安全設施(如火災受信警報系統、緊急求救系統及館舍外 公共區域監視錄影系統),確保系統的安全運作。 (2) 提醒各館舍管理單位進行建物防墜安全檢查,針對校園建物(如 高樓之頂樓、中庭,及樓梯間)提出需設置預防性安全設施(安全 網、監視及警報系統設置)之需求及經費來源,由總務處彙整後進 行建置。協調本校高樓層的所屬單位,對於可能發生墜樓的危險區 域進行必要的環境安全維護及管理。 (3) 提升校園駐衛警察人員危機處理能力。 7. 各學院系所 (1) 為所屬學生辦理有助於心理健康與人際支持之團體輔導活動。 (2) 定期檢視所處的辦公與教學地點中可能發生墜樓的危險區域,進 行必要的通報、改善與維護。 (3) 設立適當機制鼓勵導師具體關懷與輔導其所屬導生的課業、生活與 心理需求,必要時轉介校內專責單位協助。 4 (4) 結合班級或自治團體及社會資源辦理自我傷害預防工作。 (5) 強化培訓班級或自治團體幹部成為自己與同儕的自殺防治生命守 門人,增加自我傷害危機辨識與處理及自我賦能、網路成癮及網 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議題之防治知能和學生求助資源運用。 8. 校安中心 (1) 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 24 小時校安通報求助專線,依據 本校緊急危安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定期進行校安通報、自殺防 治通報及身亡事件處理流程演練;宣導學生可利用相關資源 (如:1925 安心專線、1995 生命線、1980 張老師)。 (2) 強化學務人員自殺防治通報轉介作業流程,與危機處理之教育訓 練。 二、二級預防 (一)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少憂鬱自傷發生或嚴重化之可能性。 (二)策略:對新生進行篩選,並對自行求助、被篩選出及轉介之學生進行輔 導。 (三)行動方案: 1. 健康心理中心 (1) 每學年提供全校新生心理健康量表,供學生自我檢視心理健康狀 態,篩檢出高關懷學生進行主動關懷、追蹤、諮商輔導或轉介處 理。篩檢計畫之實施應符合心理專業倫理與相關法律。 (2) 建置心理健康檢測題目於公開網頁,提供學生隨時自我檢測及結 果分析,並視個人求助需求安排和中心心理師晤談。 (3) 提升本校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憂鬱情緒辨識能力,以協助學生 輔導工作。 (4) 整合校外專業人員與資源到校服務。 (5) 對高關懷學生或其他有重度心理需求個人提供心理諮商、治療及轉 介精神醫療資源。並視需要召開個案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個案管 5 理師,身心科或相關科別醫師和個案當事人或其監護人進行討論, 共同擬定安全計畫。 2. 教務處 辦理學士班學生學業特殊狀況通知作業時,提供教師轉介健康心理中 心輔導管道資訊;學士班學生至健康心理中心辦理休學離校手續時, 提供學生相關資源。(由健康心理中心與註冊一二組負責) 三、三級預防: (一)目標:預防自殺未遂者與自殺身亡的周遭朋友或親友模仿自殺。 (二)策略:建立自我傷害危機處理標準作業內容與流程,及危機處理小 組。 (三)行動方案: 1. 本校學生重大事故處理小組成員,由校安中心主任、學務長、國際長、 健康心理中心主任、秘書處代表、總務處代表、資訊中心代表、人事 室代表、生活輔導組代表、衞生保健組代表、住宿服務組代表組成, 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視事件需要,邀請事件關係人之院 系所主管、導師、院系教官及其他相關人員加入。 2. 設立校園學生自我傷害危機處理標準作業內容(如表一)及流程(如附 件一)。 (1)校安中心提供 24 小時危機處理求助專線。 (2)視自我傷害危機事件性質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及「自殺防治通報轉介流程」及「自殺個案轉介回復表」進 行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校安中心負責)。事後並整理自殺事件發 生之過程、原因,及背景因素,填具「學生自我傷害狀況及學校 處理簡表」回報教育部(健康心理中心負責)。 伍、每學年度各單位報告執行自我傷害防治執行成果,於學生輔導工作委員 會議討論評估。 陸、 每學年由健康心理中心於行政會議報告學生求助人數與求助類型等資 料。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 年 7 月 20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協調整合相關資源,並落實及精進學生輔導工作,協助學生生活適應與 學業精進,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特成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輔導: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六條規定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 之三級輔導,並結合校相關輔導實務發展,其內容為: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生活適應,每學期針對學生常見議題,如人際、壓力調 適、情感等,規劃心理衛生推廣講座與工作坊等相關導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 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健康心理中心提供醫療照會、個別或團體諮商、諮詢等措施,進 行個案管理及輔導等介入性輔導措施。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 違規行為等學生且經校內相關單位輔導難以維持其穩定就學或有危險之虞者,配合其特殊需求,以 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醫療或復健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 療等,進行個案管理、鑑定安置、轉介及轉銜等服務措施。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名,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 健康心理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由校長自各學院、博雅書苑各自推薦之教師代表一名 中遴聘十名;由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二名,餘由校長就校內具輔導理念教師與職員工中遴聘至多二 名。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兩年,任滿得續聘之。任期中如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應由主任委員補行遴 選,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列席委員會提供意見。本委員會委員組成,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健康心理中心主任兼任之。 五、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發展性輔導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並對全校心衛推廣活動計畫及執行提供意見,促 進發展性輔導之精進。 (二)審議健康心理中心與各院、系(所)合作推廣介入性輔導之相關講座事宜。 (三)審議並提供需要處遇性輔導學生之資源,協調各處(室)、院、系(所)分工與合作事宜, 並整合校內外學生輔導資源(包括與縣市衛生局、社會處及精神醫療機構之合作)共同維護學生心 理健康。 (四)了解學生轉銜資源之適切性。 (五)發生特殊狀況足以影響學生心理健康之事件,督導及提供資源以維護學生之心理健康。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督導輔導計畫,執行秘書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業務。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健康心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 則」設置健康心理中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中心教評會置委員至少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健康心理中心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健康心理中心內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中推選若干人為委員,教授人數至少超過半 數。但教授人數不足時,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教育、諮商專長,或專長相近之教授推薦不足額委員 二倍以上人選,報請書苑長指定之。 中心教評會由具教授資格之中心主任或由委員互選一位具教授資格之教師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如由 委員互選產生者, 第一次會議由中心主任或書苑長召集。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 推教授一人為主席。 推選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推選委員應置候補若干人。推選委員於學期中因退休、離職、休假研究、研究進修或留職停薪等因 素無法繼續擔任,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當然委員異動時,遞補者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委託具同級教師資格以上之非系級教評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 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之產生辦法由中心自行訂定。 每屆委員名單應送博雅書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博雅書苑教評會)召集人同意或博雅書苑教評 會備查,變動時亦同。 第 三 條 本中心教評會由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要事項得隨時召開之。 本中心教評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四 條 本中心教評會負責審議健康心理中心及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所屬教師之聘任、聘期、升 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教授休假、延長服務、研究進修、教師評估等案件, 以及議決其他依法令(含本校章則)應由本中心教評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委員在評審與其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相關事項,以及曾有最高學位論文指導師生關 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中心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審議案件涉及審定教師資格之聘任及升等案件,本中心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參與評審。 第 五 條 本中心教評會之評審結果,依相關法令(含本校規章)所定程序送博雅書苑教評會、校級教 評會審議。 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除性平事件調查中之停聘,逕提校級教評會審議,以及依教 師法所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者外,應先由本中心教評會審查通過後,送博雅書苑教評會、校 級教評會審議。 第 六 條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事項之出席及決議人數如下: 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升等(含升等復議)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八款、第九款、 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五款、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情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二、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七 條 本中心教評會之決議案尚未執行前,如發現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發現 新事證致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議之必要時,得由本中心教評會委員提起復議,經復議當次出席委員 十分之一以上附議並依第六條規定之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通過後,始得重啟決議程序。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復議案須依第六條規定之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中心教評會設置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報博雅書苑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 112年10月13日112學年度第1次健康心理中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審議通過 112年11月15日112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博雅書苑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健康心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博雅書苑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條教師分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四級,各級教師任用基本資格如下,得視需要適當調整,增進教師素質。 一、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者。 前項所定成績優良,除成績證明外,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替代或補充之。 第三條新聘及申請升等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教育部審定辦法),擇定以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等類別之一,送審教師資格。 前開教師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應送學者專家審查,審查項目、評定基準(含等第換算標準、計分標準、各項成績所占比例等)、送審著作件數、著作出版方式之審查方式等規定,新聘案依本細則第二章規定辦理,升等案依博雅書苑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教育部審定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院級、校級教評會)認定者,得不公開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四條辦理教師新聘及升等,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之出席及決議人數之規定如下: 一、新聘審查作業時,本中心教評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為通過。 二、升等審查作業時,本中心教評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新聘與升等教師所需相關資料檢核表由人事室定之。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條本中心教評會辦理新聘教師相關作業前,應組成健康心理中心新聘教師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新聘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組成: (一)健康心理中心主任或其委託一人為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 (二)中心編制內教師須至少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健康心理中心主任得視需要加聘單位外委員。單位外委員由健康心理中心主任就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副教授推薦之。 (四)中心新聘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名單,經博雅書苑長簽核同意後,始得進行新聘教師作業。 中心新聘委員會進行提案討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二、主要任務: 擬定徵才內容、擬聘師資之專業領域及公開徵聘程序等。 上列事項經行政簽核後始得辦理公告,其後進行徵聘程序。 第六條本中心推薦擬聘師資人選至博雅書苑教評會,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擬聘師資與聘任單位中長程發展關聯性說明; 二、教師聘任推薦書(函); 三、申請人資料 (一)新聘教師資格審查申請表; (二)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已有與聘任職級相同之教師證書者,不需繳交; (三)履歷及研究成果目錄; (四)學士(含)以上學歷證件影本、經歷證件影本(依前開所填「學歷」與「現職及經歷」檢送下列相關文件: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臨床訓練證明、專兼任教師聘書、醫師證書及教師證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經歷證明); (五)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國外學歷歷年成績單、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之國外就學期間之個人入出境紀錄; (六)送審論文目錄; (七)合著人證明(無涉教師資格送審者免附); (八)送審著作; (九)其他可有利審核之資料(例如歷年成績單等)。 四、新聘專任教師員額核准簽呈、徵聘公告、甄審或面談紀錄; 五、中心新聘教師委員會、中心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含外審意見)。 第七條新聘教師審查作業事項及程序如下: 一、依本細則第五條組成中心新聘委員會。 二、由中心新聘委員會完成本細則第六條所列主要任務事項。 三、本中心將中心新聘委員會推薦擬聘師資人選(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專業領域與本中心中長程發展關聯性、徵才內容等所需之相關資料送校級新聘委員會審議,經同意核撥員額後,始得辦理外審。 四、本中心之教師聘任案由中心教評會辦理(學位或著作)外審,外審審查作業依本細則第三章規定辦理。 五、中心教評會應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專長、品德、擬任教課程規劃與本中心所訂送審資格、備審資料、及外審結果等進行審查,通過後送請博雅書苑教評會審議。 指名借調至本中心擔任主管職務之教師,如已具教育部頒發之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其新聘得免經刊登廣告及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前項借調擔任主管職務之教師,其提送各級教評會審議之程序,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中心新聘教師,其學術或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並曾於國外大學或香港、澳門大學擔任專任教授,其任教大學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符合下列傑出成就資格之一者,得經中心教評會通過並檢附相關佐證說明向博雅書苑教評會提出以教授等級聘任: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獎項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如經博雅書苑教評會同意,境外學歷得由博雅書苑教評會採認,專門著作得免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其餘聘任審查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中心新聘教師如為校內其他單位之現職教師,於雙方系級、院級教評會通過及確認員額歸屬後,依行政程序由聘任單位簽奉校長核定。 第十條兼任教師之聘任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辦理。 新聘兼任教師本職非為現職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者,應辦理著作外審,外審件數以三件為原則。如具博士學位擬聘任兼任助理教授或具碩士學位擬聘任兼任講師者,免辦理著作外審。 第三章 外審 第十一條外審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以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為原則。 二、教師升等著作審查之外審委員由中心教評會推薦與送審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專家學者十至十五人為外審委員。外審委員名單經中心教評會確認後送博雅書苑教評會辦理外審作業。 外審委員之選聘應兼顧專業、公正及保密之原則。 申請人必要時,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人數至多三人。 中心教評會完成新聘教師審查作業後,應將推薦教師名單、外審委員名單及著作審查迴避名單送博雅書苑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第十二條遴聘外審委員應迴避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申請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或相關研究者。 三、與申請人在同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者。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所規定有親屬關係者。 為顧及遴聘外審委員之公平性與平衡性,須注意下列原則: 一、不得低階高審。 二、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之教授擔任。 三、與申請人畢業同一學校,尤其為畢業時間十年內,且為同一系所者。 四、與申請人為同校系所且同時期畢業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凡違反以上規定,其評審結果無效。然其餘有效之評審,仍得計入審查結果。有效外審人數不足時,應就不足之人數另行送審補足。 第十三條外審委員人數以五人為原則,新聘外審審查人應對申請人送審資料就以下四種方式表示意見: 一、傑出(90分以上) 二、優良(80~89分) 三、普通(70~79分) 四、欠佳(69分以下) 三分之二(含)以上之著作審查人對送審人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傑出」或「優良」者,經本中心教評會依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議通過,始為通過本中心教評會聘任審查。 第十四條各級教評會對於新聘教師及送審人研究項目,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原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原外審委員之意見。 第十五條評審過程、外審委員名單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或未達標準之評審不具名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申請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經查明屬實,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申請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教育部審定辦法所定資料有偽造、變造、抄襲等情事者,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擬聘任已具相同職級部定證書之教師,得由本中心教評會同意,免辦理外審。 第四章 升等 第十七條新進教師經聘任後,講師、助理教授須於六年內,副教授須於八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於上開年限內未通過者,得獲續聘二年,期限內由本中心協助輔導提出升等,並作成紀錄送博雅書苑備查。 前項人員應於限期升等期限內通過升等,如通過升等者,則予以續聘;未通過者,講師、助理教授自第九年起,副教授自第十一年起不予續聘。 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配偶生產,經簽奉校長核准後,每胎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二年。 教師因其他特殊或重大事由,得檢具證明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升等年限二年。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前經校級教評會同意聘任之教師,其升等期限規定如下: 一、適用原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聘任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依原規定辦理。 二、適用原國立交通大學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得依原升等年限再延長二年。 教師有接受教師評估之義務,評估通過後,始得提出升等申請。新進教師應於任職滿三年接受第一次評估,未達評估期限者亦可選擇提早接受評估。評估通過後,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第十八條教師升等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經校級教評會每學期六月或一月審議通過後,次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申請升等教師(以下簡稱送審人)於各級教評會審查期間應實際在校任教。但送審人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中心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有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送審人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六月三十日前將下列資料送本中心彙整: 一、研究成果:代表作(合著者須附合著人證明)、參考作及歷年著作清單等文件各五份,且代表作及參考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之著作。 本中心另得提出反映本單位獨特性之成果。 二、教學資訊: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五年內所有教學評鑑結果、開課狀況、課程設計、教材編撰、教學獎項等有關資料。 三、服務(含輔導)資訊: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送審前五年內有關服務之各種文件及說明。 四、其他:依本中心、博雅書苑教評會之需求所提出之必要文件。 送審人曾於前項所指期間內懷孕或生產,若檢具證明經本中心教評會提送博雅書苑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將第二款至第四款送審資料之年限延長至多二年。 送審人將送審資料向本中心提出後,逾收件期限即不得抽換。但依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 各級教評會依前項後段規定通知送審人補件或剔除者,如送審人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升等權益,由送審人自負責任。 送審資料經博雅書苑教評會送請著作外審委員(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審查後,送審人即不得申請撤回,應依程序審議其升等案。 第二十條送審人所提研究著作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送審代表作、參考作,應為已出版公開發行者;如屬尚未出版之代表作、參考作,應在中心教評會審查前提出已被接受發表(刊登或出版)之證明。 送審人所提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博雅書苑教評會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由教育部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本中心應主動追蹤查核所屬送審人代表作、參考作出版(刊登)情形。 專門著作經審定合格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有關研究送審資料之規定,依本細則級本校相關辦法辦理審查作業。 第二十一條中心教評會應依本細則辦理升等審查事項,其程序依序如下: 一、根據本中心所訂之標準,分別就送審人之教學、服務(含輔導)表現進行實質審查,並就其研究成果依據本細則第十九及二十條進行初審。前兩項審查得同時進行,審查結果應分別獨立進行評定。 二、研究部分之審查原則: (一)擬升等教師之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著作,包括前次升等後之所有論文與專著,又分為代表作與參考作。 (二)本中心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可含專業報告書。 三、服務與教學部分之審查原則: (一)服務(含輔導): 1.服務包括擔任行政主管、心理諮商、健康護理等直接服務時數、參與校內各級委員會工作、辦理全國或全校性之身心健康活動、承辦跨校性之諮商輔導及健康促進相關活動、策劃及推動各系所之身心健康活動、為教職員工生舉辦之身心健康活動、心理衛生相關刊物編輯、志工帶領與訓練、推廣教育、擔任社團指導老師、協助各項健康促進活動推展或其他服務性之工作。 2.其他貢獻如支援系所或其他單位之行政相關工作等,則由擬升等教師自行列舉。 3.服務工作成果報告由擬升等教師具擬,經健康心理中心主任認可後提出。 (二)教學(含輔導): 1.教學成果包括任課時數、論文指導、教學評鑑、課程設計、教材編撰、參加相關研習及研討會或其他教學相關成效。 2.教學成果報告由擬升等教師具擬提出。 四、送審人之服務(含輔導)、教學成績須達本中心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八十分(含)以上,始達到升等推薦標準,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未敘明理由者該成績不予計算。 五、審查成績合格者,續送博雅書苑教評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中心教評會應於每年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前將通過者之送審資料與審查結果送博雅書苑彙整,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二、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申請表,及送審人檢附之各項文件,應檢附文件內容及格式依博雅書苑規定辦理。 三、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 四、由中心教評會推薦與送審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專家學者十至十五人之外審委員及著作審查迴避名單。 第二十三條中心教評會辦理審查作業,若送審資料未達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標準者,於決定前應予送審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升等未獲中心教評會通過者,由中心教評會敘明其體理由,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二十四條送審人對於升等結果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博雅書苑教評會提出申覆。 博雅書苑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由中心教評會重行審議,每案以一次為限。 若申覆不成立且送審人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相關規定送審。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經本中心教評會通過及博雅書苑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9-0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管理辦法
分類:心理諮商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
精神衛生法